国外企业或个人如何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帮助外国品牌所有者了解和办理中国大陆商标申请流程的介绍
国外企业或个人如何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要在中国办理商标申请,需要委托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电话/微信:18621825626,随着中国成为外国品牌的重要市场,尽早在中国获得商标将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在帮助外国品牌所有者了解和办理中国大陆商标申请流程的介绍。
概述
中国的商标制度遵循在先原则。在申请阶段,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所申请的商标,除非在有限情况下要求。
任何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活动区分开来的标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这包括单独或组合的单词、设备、字母、数字、3D 符号、颜色和声音的组合。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允许Christian Louboutin注册其红底商标的决定表明,指定位置的单色商标也可以注册。
目前,顺利的商标申请需要大约 11 个月的时间才能进行注册。背面的流程图可以概括国家商标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可以在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国家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或者提交后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的核证原件。国家申请的说明书可以涵盖在先申请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但不能涵盖在先申请说明书范围之外的商品和服务。
在许多国家,可以提交涵盖多个类别的单一申请(称为“多类别申请”)。虽然在中国可以使用多类应用程序,但它们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点。首先,提交多个单类申请的官方费用和提交多类申请的官方费用是相同的——官方费用是根据类的数量而不是申请的数量来收取的。其次,在现行实践下,商标权人不能自愿分割多类申请。如果其中一个类别面临异议,则整个商标申请在异议被克服之前无法进行注册。此外,商标所有人不能在多类注册中只更新一个类别,也不能将其中一个类别转让给其他方。反而,必须分配/更新整个申请/注册。提交单一类别的申请为所有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并且仍然是可取的。
马德里申请还是国家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中国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商标申请,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指定中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与国家申请相比,国际注册可以为申请人在商品和服务的描述方面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对于国际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接受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标准化描述的描述,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可能无法接受。作为国家申请提交。
但是,CNIPA 审查员会根据他们的理解和判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和翻译。商品和服务根据其性质和功能在一个类别中划分为不同的子类,这对确定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起着关键作用。有时,翻译后的说明书可能无法准确反映申请人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不准确的翻译和分类可能会影响商标所涵盖的保护范围,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引用异议。在目前的实践下,申请人几乎不可能纠正这种错误分类或不正确的翻译。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际注册时采用尼斯类标目以涵盖该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则在中国指定类别标目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类别保护,因为将给予保护说明。例如,“服装、鞋类、头饰”的申请将包括服装的子类 2501 至 2505、鞋类的子类 2507 和头饰的子类 2508,但它不包括其他子类,例如袜子的 2509 或手套的 2510。
关于商标权的证明,品牌所有人还应注意,在中国指定的国际注册不会单独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品牌所有者将需要单独申请注册证明,这通常是证明注册和执法行动所必需的。
虽然国际注册可以在商品和服务的描述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但提交国家申请允许申请人控制确切的规格和子类——因此,确保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在中国独特的分类系统下得到很好的保护。
规范 - 子分类系统和更正通知
中国运行着一个覆盖尼斯分类系统的严格的子分类系统。每一类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征细分为小类,包括但不限于其功能、用途、原材料和生产单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分类为不同类别和子类别的项目被认为是不同的。如果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子类,则它们被视为相似。
由于每个子类都是一个不同的单元,因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仅涵盖在商标下注册的子类。例如,第 3 类精油的注册只为 0305 子类的所有者提供保护,不包括 0306 子类的化妆品。因此,品牌所有者经常会发现其他方在不同类别和子类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甚至在他们在中国获得其感兴趣的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后。为防止可能的商标抢注,外国品牌所有者应规划和注册其商标,规格范围广泛,涵盖其业务扩展时可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他们可能希望阻止第三方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国家申请的规范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标准术语列表(通常称为“分类书”)。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发出更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30日内对非标准化项目进行修改或删除,不可延期。如果修改后的商品或服务仍然不能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驳回申请。
除了将商品和服务分类为不同子类的做法外,CNIPA 还禁止注册特定商品和服务,否则这些商品和服务通常可以在其他国家注册。一个显着的例子是第 35 类的零售服务。在中国,特定商品的零售服务(药品、兽药、卫生或医疗产品的零售和批发除外)在中国不得在第 35 类中注册,无论它们是否属于国际注册或国家申请,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企业主要职能的一部分。特定商品的零售受商品类别的保护。例如,特定品牌的手袋零售应受到第 18 类手袋的保护。
尽管如此,在中国无法获得第 35 类特定产品的零售服务注册,但中国的在线平台、购物中心和分销商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要求提供第 35 类注册证明。与品牌做生意。作为“特定产品的零售服务”的替代方案,申请人可以采用相关的标准服务,例如“为他人销售和促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等,并获得此类服务的注册,以满足此类中国商业伙伴的要求。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通常可以注册的中国违禁商品和服务的更多示例包括大麻、赌博和占星术服务。其背后的理由是此类商品和服务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拒绝通知和审查程序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基于相对或绝对理由存在异议,将发出驳回通知(所有商品或服务)或部分驳回通知(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公费形式提出复审意见的,将驳回对异议商品的申请。
反对的相对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相似性审查时,倾向于严格按照《商标评审标准》的规定进行。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则是对复合商标的每个元素进行单独检查。如果复合商标的某个要素(例如英文字符、中文字符、数字或设备部分)与在先商标的相应要素相似,则会提出引证异议。例如,CNIPA 认为以下商标相互相似,因为它们分别包含相似的英文单词元素“GENTEC/CENTEK”、相同的数字元素“3520”和相似的风格化“K”设计:
示例 1:英语单词元素的相似性
示例 2:数字的相似性
示例 3:设备中的相似性
在评估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时,CNIPA 倾向于严格遵守分类手册。如果分类手册将某些商品和服务归类为相似,那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不相似性的论点,CNIPA 不太可能被说服。
由于对其中一个要素的引用异议很可能会阻止复合商标的整个申请,因此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单独注册复合商标的要素。还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进行商标搜索,以识别潜在的冲突商标并在申请前解决可能的障碍。
引用异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克服,例如提出不使用取消行动、获得引用商标和获得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关于后者,申请人应注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可以克服引证异议。相反,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虑是否接受同意书时,会评估商标共存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申请人必须让 CNIPA 相信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不大。申请人可以证明双方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和目标消费者不同,并强调当事人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差异。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则同意书极不可能被接受。
获得中国业主的同意书并不容易,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这封信的效力没有足够的了解。有些人甚至可能要求金钱赔偿。为了获得他们的同意书,同时提起诉讼以质疑其在先商标可能有助于向在先商标所有人施加压力以提供同意。
绝对反对理由
有一些常见的反对意见值得注意:
地名;
标语标志;和
公司名称和业务性质。
地名:包含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的商标不能注册,除非:
外国地名独立于商标的其他显着要素,地点表示申请人来自哪里;
外国地名有其他含义;
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同的含义,不会造成贸易来源的混淆;或者
外国地名被用作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如果外国品牌所有者希望在其商标中包含外国地名,则只有当该名称代表该品牌的来源时才应这样做。还建议申请人减少地名的显着性,并将该地名放在单独的一行中,以增加其成功注册的机会。
标语标志:标语和广告词代表了一个品牌的身份,许多外国申请人都想声明其独家使用权。此类标语和广告词通常暗示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并包含可能无法作为原产地徽章的一般积极内涵。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采取严格的态度,拒绝缺乏描述性的口号。希望注册标语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标语是独一无二的,而不是描述性的。如果该商标在中国被广泛使用并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将增加该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公司名称和业务性质:当商标包含对商号或公司名称的提及,或包含对公司业务性质的提及,均与申请人的名称存在显着差异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认为其具有欺骗性并拒绝注册。
CNIPA 目前倾向于拒绝使用简单的公司名称,因为它们不能作为原产地徽章。此外,如果涉案商号与申请人名称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并予以驳回。例如,商品名称“非洲银行”因具有欺骗性而被拒绝,因为申请人的名称是“摩洛哥外贸银行”而不是非洲银行。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商标,可能会面临异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集团”,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由拥有至少五家子公司并满足特定资本要求的母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设立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有获得批准的企业集团才能使用“集团”一词。曾有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含有“集团”一词的商标申请与申请人的公司形式不符而驳回商标申请的情况。例如,瑞典申请人的申请,其名称包含字母“AB”,意思是“有限公司”,因此被拒绝。
此外,包含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业务性质描述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如果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银行等企业需要获得特定批准才能在中国经营,CNIPA 往往会提出反对意见。例如,包含“双语学校”字样的复合商标被拒绝,因为申请人的名称并未表明它是一所学校,而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与商标所载的业务性质不符,使用“学校”、“学院”等词语需要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申请人未能出示。
为克服上述异议,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同等批准,因此有权使用该等条款。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采取了严格的做法,书面提交的反对意见可能并不容易克服。建议避免提及公司形式、业务性质和任何其他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提及,以避免此类异议。
随着中国成为外国品牌所有者日益重要的市场,有效保护其商标至关重要。考虑到中国独特的商标做法,以及每天都有大量抢注者在注册外国品牌的事实,外国品牌所有者应立即计划其商标申请,并尽快确保其品牌在中国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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